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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问题

领导好,打扰了!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来看来信。

本人于2007年购买二手房一套,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当年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作了合同公证。2014年卖方丈夫去世,房子为夫妇共同财产,本人现想办理过户手续,并邀请卖方子女作了放弃继承公证,由卖方继承,听说继承后的房屋买卖收20%的个税,我想咨询一下,办理过户时是以合同公证时间为准收个税还是按登记时收个税?

谢谢,盼复!

写 信 人:彭真
写信时间:2016-09-30 22:45:21
信件回复:

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您依据2007年的公正合同过户,就以合同公正时间为准,如您依据2014年的继承过户,就以继承时间为准。具体情况请您前往五里牌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谢谢您的来信,如您有涉税疑问,欢迎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8日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16-10-08 16:19:05
满 意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