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主要依据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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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税局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