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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通知》明确: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如果已在 2016年2月22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不能退税。根据反映的情况,纳税人在2016年1月20号在税务机关已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范围。而在2016年6月18号左右在税务机关已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范围,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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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