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下午接到联系电话为18627529396的市民给“市长信箱”投诉:雅典铭苑小区开发商统一为业主装了阳台的玻璃,玻璃费用未计入房屋购买合同价款而是另外收取,开发商岳阳市国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取此玻璃费时不开具正规发票。
我们于6月29日到岳阳市国祥置业有限公司,核实此事,情况如下:国祥置业承办的“雅典铭苑”小区于2013年4月24日立项,同年12月2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于2015年2月18日开盘销售并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6月30日交房。当时签订的合同中阳台只有栏杆,没有玻璃。2016年5月份,有客户要求提前交房。交房前为了美观与安全,国祥置业与客户就安装阳台玻璃一事签订了补充协议(客户都同意安装),且安装费用中扣除了原购房合同中阳台的栏杆费。从今年5月16日起,有客户陆陆续续找国祥置业办理交房手续。5月19日国祥置业收到第一笔安装玻璃款,开具了自制收款收据。(5月份收了四笔阳台玻璃款,明细如下:收据号0082101、金额5133;收据号0082116、金额1655;收据号0082119、金额4587;收据号0082123、金额2829)。
国祥置业认为此笔款项是于购房合同价款外代建筑商收取的成本费,所以未计入自己的收入。我们向她们宣传了相关税收政策:玻璃款应计收入并计税,并且当客户索要正规发票时,应该提供给对方。并责令企业所收取的玻璃款并入当月的收入一起于申报缴款期限内正常申报入库。国祥置业同意遵照执行,并于6月30日填制6月0008#凭证将全部已收玻璃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