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先生/女士:
您好!您的来信我委已收悉,并委托经营服务站妥善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原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轮土地承包有30年期限,在该期限内,承包方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此答复
岳阳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