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dm:您好,现就您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依此规定,因您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故即使在2015年的新政策条件下,我们也不能为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敬请理解支持。特此回复。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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