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
您好,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在发证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如在外地工作,不能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则可委托亲朋好友代办,代办人只需带会计证来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登记,持证人在“岳阳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下载一套试卷,完成后发送指定邮箱即可。
2、当前年度取得的会计证,当前年度不需要办理继续教育。你的会计证是2014年取得的,现在不需要办理继续教育,你可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来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2015年度的继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