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其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同时也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2000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下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同时《建筑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看,房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该是住建部门。
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31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勘验,如检验结果确为不合格,可要求开发商可以退房,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或依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如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房则构成延期交房,购房人应如何维权呢?
(1)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购房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