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玲女士:
你好!你在《市长信箱》中关于询问“以前在岳阳领取的会计证,2012年度和2013年度没有进行继续教育应该如何做?”的来信,已收到。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在发证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你取得会计证之后,未按要求连续每年在证件取得地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这是违背《会计法》的行为。
2.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底结束,持证人员必须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请你在八月底前带上会计证到所属管理部门补办2012年及2013年的会计继续教育登记。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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