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受保护吗”的来信回复
谢静同志:
你关于“集资受保护吗”的来信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不是集资。民间资金登记服务是指民间资金供求双方将资金数额,资金价格(利率)、资金投向、使用期限等信息,通过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然后由服务中心根据供求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匹配,再由入驻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心,须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根据匹配信息与资金供求双方进行对接。它与集资的不同之处是: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不直接使用资金持有人(供给方)的资金,资金的投向由资金持有人确定,资金价格(利率)和使用期限在服务中心规定的范围内等,资金持有人可自主确定,资金持有人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对接后,资金直接划付给需求方(使用人),登记服务中心不接受资金。而集资是由资金持有人直接将资金打给集资人,集资人给资金持有人固定回报率,其使用也由集资人统一使用。如果属非法集资性质,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不是政府办的。它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主导、市场运作、公平交易、风险自担”的原则,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并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三、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利率,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的4倍以内执行,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因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服务中心规定了资金需求方融资的综合利费率(含资金价格(利率),担保费、评估费等)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的4倍,所以服务中心将资金持有人的年回报率(即资金价格或利率)最高设定为15%,这是可行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四、在风险控制上,通过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融资行为,比民间的其他融资行为风险可控程度要高得多。一是通过登记服务中心的融资行为,接受市、区两级金融办监管,本身必须依法合规,使融资行为规避了法律风险;二是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性行为,担保公司有代偿义务并具备一定的代偿能力,通过资产评估后进行资产抵押的融资行为,可以处置其抵押资产;三是登记服务中心按规定建立“风险处置准备金”,为资金持有人提供法律帮助和风险处置帮助。
五、通过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融资,必须签订三方“融资合同”,即:资金供给方(资金持有人)、资金需求方(资金使用人)、和中介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共同签订“融资合同”,各方应自觉按“融资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服务中心作为“见证方”,见证各方的签约行为,并将签约资料留存备案,以督促签约各方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