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同志:
你在2013年7月5日的市长信箱关于出生小孩户籍问题的来信已经区政府批转我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公安厅文件湘公通[2008]4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规定:l、从2008年5月l曰起,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均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12;2、婴儿出生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超过规定时间也应允许申报登记。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末给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你在来信中表明你和你爱人户口都是岳阳的农村户口,因此,按照规定你小孩的户口只能随你或你爱人亦即随父或随母上户。但是按照现有政策规定,你也可根据房产或者工作条件将你和你爱人的户口迁移到长炼,小孩也就可以随你们落户到长炼。
感谢你对我局人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2010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