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市卫生局领导非常重视,指派专人与妇幼保健院监察室、医保科、医务科联合进行了调查,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 函中反映的根据有关政策对残疾人免收普通挂号费的问题,因在我院就诊的是您女儿,不属于免挂号费的范畴,敬请谅解。
2.您的女儿赵聪灵于2011年10月13日—10月21日因支气管肺炎在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住院(住院号6691148),经治医师是周剑,总住院费用1336.42元,全自付药品用了炎虎宁注射剂8支,计164.80元,全自付诊疗项目低频脉冲电治疗、低频脉冲间动电疗计费144元,合计全自付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308.8元,陪人陪伴收费16元(全自付),部分自付药品计费20.17元,扣除医保起付线400元,按城镇医保政策足额报销了384.44元。虽然是医师根据病情需要而使用全自付药品、全自付诊疗项目和部分自付药品,但从病历上看,确实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得知赵建新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后,市妇幼保健院领导非常重视,医保科、医务科、监察室组织儿科全体医务人员开会,要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医务人员熟悉了解医保政策,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后要加强医师特别是新进医生的培训教育,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减轻患者负担,特殊情况需要用医保外药品,一定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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