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已着临湘市地方税务局对您咨询的问题进行回复处理。现将临湘地税的回复转发给您:
临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楠竹
税收咨询事宜的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
您在市长信箱咨询“经营楠竹应不应该缴税”的函件已转批我局。现就你所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为: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此部分内容应由国税部门做出具体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收购贩运楠竹,属于一般的货物购销行为,不符合免税条件。来函中提到的“农副产品不用交纳国税和地税”说法不确切,通俗的说,除另有文件规定外,只有自产自销农产品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待遇。
二、国税部门按照核定营业额的3%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按照国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增值税,附征5%的城建税(羊楼司为建制镇)、3%的教育费附加和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根据国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依营业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函中提到的“每一车分别需要缴纳多少国税和地税”,根据货物品种和数量的不同,核定的营业额不同,相应的核定税额也不尽相同,经向国税部门问询,如贩运车长12.5米的满载一车楠竹,国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是10000元,其他品种、车型具体核定标准请向国税部门咨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