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长信箱“反映垃圾站倒垃圾收费
问题”的回复
我局收到市长信箱“反映垃圾站倒垃圾收费问题”的市民来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市环卫局负责人,就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7号)精神:“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因此,个人或者社区向垃圾站里倒垃圾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根据《岳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的通知》(岳市价[2011]69号)有关规定,具体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
感谢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市城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