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平先同志来信的回复
宋平先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关于最低工资的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经调查了解,你主要反映的是李丹的相关问题。现将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和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通字〔2010〕11号)的规定:“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原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岳阳市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岳市劳社〔2010〕99号)的规定:“一、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25元、650元/月两个档次,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君山区、云溪区为725元/月;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行政区为650元/月”、“四、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我市岳阳楼区201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并查阅李丹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李丹每月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109元、医疗保险费26元、失业保险费13.7元,共计148.7元。这部分费用已由用人单位在李丹工资里代扣代缴。
因此,李丹应发月工资725元,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148.7元,实发月工资为576.3元,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特此回复。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