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期间创业的。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于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如果您不在毕业年度内,那么您将不适用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而应在毕业年度结束后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且登记失业满半年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以后再向税务部门进行减免税申请。您提出的关于是否申请免息贷款事项,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