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区居民住房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均纳入管理区本次危房改造和改建范围:
1、符合规划的旧平房(自接的附属房屋除外)。
2、建房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1981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旧楼房。
3、在2011年4月份摸底登记在册的危房以及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各乡镇拆旧房建新房的。
4、各乡镇经房屋安全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主要是土坯房),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列入就地或异地新建的。
二、结合我区实际,危旧房改造标准为:屋面统一水泥彩瓦;风檐板统一油漆;房屋正立面统一粉水泥砂浆,白水泥面层;门窗统一换防盗门、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改建标准为:拆除重建,但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由区规划办统一制定房屋立面,层高及外墙装饰标准。
三、 改造、改建资金补助标准:
1、补助资金采取中央补助、省级配套、职工自筹相结合,以职工自筹为主的办法来解决。
2、补助标准为每户9500元。(中央7500元,省级配套2000元。)
四、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全区各乡镇作为本次危房改造责任主体单位,与危旧房改造住户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工程竣工后,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确定为合格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划拨到各乡镇,由乡镇打卡给危改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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