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林权权利人自愿向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⑵申请人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
⑶张榜公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在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后,以村为单位,对所有申请换、发林权证的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内容、林地或林木所在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以及拥有相关权益的年限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
⑷现场核定。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组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当地村组干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深入现地,对申请核、换发林权证的每宗林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参与人员签字认可,
⑸出榜公示。现场核实后,以村为单位公示。有异议者复查。
⑹登记造册。做到“证地相符,证主相实,图、表、证相一致”。
⑺核发证书。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办审查核实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林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林权证一式两份,分发给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林权共有的,按共有协议规定的比例和共有人数分别发给林权证;对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分不清明显界线和一山多主的“西瓜山”,在林权证中分户登记户主姓名和面积,每户发一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