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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保险不保险,买保险被忽悠
现在社会进步了,各种保险层出不穷,各个保险公司也大力宣扬自己的优点和便民措施,似乎都是老百姓的救星一样。应该说,好的保险公司的确是有,好的保险营销也的确是有的。但是不怎么地道的保险公司也是有的,普通老百姓一定要睁开眼睛瞧清楚了,千万不要见保险就买,见好话就信。那是很可能会上当的。比如湖南省岳阳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就是一家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我和它就玩输了,上当了,吃亏了。我遭受损失经过如下: 一.2008年8月13日,我去求索西路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当时我家在那附近,)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常驻该行的工作人员对我说:现在存款基本上没什么利息,不如把钱投向她们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她们有种“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2007(万能型)”的保险很适合我们,利息高,还有红利,比存定期强多了。我存钱后,银行开给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都说要存满三年以上。由于没有保险合同,我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没分清楚我到底是存钱呢还是买的保险,因而去工商银行查问过多次。直到去年退保,才知道有000827642094306号的保险合同(只是我仍一直没见过这份合同。)。当然,这也是我的疏忽。 同年底,我给妻子购买了该保险公司极力推荐的“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2007(1081)”、“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1082)”、“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006(1063)”等三种主险以及附加险:1.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1054)、2.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1061)、3.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1074)、4.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1073)、5.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1057)两份、6.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1058)等六项附加险。每年缴费4116.30元,要缴费十五年。保险合同号001300563903008号。 第二年续费时,我因偶然原因把钱借出一时收不回来而筹措不齐,无钱交清。就用前一张存单(或叫保险合同)向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4000元用以交清续费。2011年8月16日,我为了筹备上述保险的续费,向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退出这张存单保险,此时,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和工商银行都没说要扣除什么。但是手续办理完了之后发现,我一万元存了三年,除了支付贷款利息外,存款一万元也缩水二百多元,成了9792.68元,贷款本金却上升到4095元,不仅没一分钱红利,还要交120元的什么保单管理费。真是太不合理了。我这一万元当初存入工商银行,利息也有1000元,而且想用就用,多方便呀。 二.我妻子今年六月,因患病住院,查出了糖尿病,住院治疗了十二天,总治疗金额8773.10元,职工医疗保险支付了6570.76元,个人支付了2202.34元,在前述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第二部份《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四条中白纸黑字地打印着:“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那么,被保险人应得部份是:2202.34元*90%=1982.10元。他们仅仅赔付了1085.29元(为54.45%,另外还有180元的住院津贴共1265.29元),少赔付了896.81元(为42.55%)。此外,尽管格式合同是明说了补偿住院时间要扣除三天,但是为什么要扣除这三天,保险合同上没有写,也没有任何人给予解释,连他们的网页上都找不到解释。这种霸王条款又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 更为荒唐的是,在我送交了理赔申请书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派了两位员工来“上门服务”----拿出两张表格。要我们先签字同意明年不再购买这些附加险之后才能进行理赔。我打电话咨询了该项保险的代理人,她答复说是因为糖尿病会带发很多疾病,所以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不再就附加险续保。现在医学这么发达,即使再发生疾病住院,是否与糖尿病相关,难道分不清吗?何况“意外险”与糖尿病是无论如何也扯不上因果关系的,为什么也要终止?更何况卖不卖保险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权利,买不买保险是我们的权利,买了保险按章程理赔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必尽责任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不先履行自己今年应尽之责任和义务,而先断客户明年的百分之一可能的二次赔付的后路,真正令人发笑。他们完全可以、完全应该在理赔之后通知我们的,毕竟离明年还有半年呢!保险公司是靠概率学养活的,被保险人住院之后不久再住院的概率是多少?绝对不会是百分之百,总会有利可图的吧!并不是我们非要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卖给我们附加险不可,而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太卑劣、太无聊、太欺负人 劝你买保险的时候,说得天花乱坠。到了要赔付的时候,左右刁难,这就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作风。善良的人们呀,千万要小心谨慎,这个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吃的!
写 信 人:潘志民
写信时间:2012-11-12 19:08:04
信件回复:

  通过与客户本人沟通及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客户所办理的保险合同以及后来的退保手续、理赔手续都是符合要求,是规范的,保险公司不存在违规情况,但是客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太平保险公司从维稳角度出发,为化解与客户的矛盾纠纷,最终同意从工作经费中调剂900元补偿给客户(非赔偿)。客户潘先生致电感谢市金融办工作人员的协调,还表示在此事件中太平公司态度诚恳,他表示满意。


市金融办
2012年11月26日

回复部门:市金融办
回信时间:2012-11-27 10:23:51
满 意 度: 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