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咨询生育津贴的事宜已收悉。我局3月20日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解答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第三条《关于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第二点:“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您之前在长沙参保,2024年4月转移至岳阳市本级参保(灵活就业除外),办理好省内转移接续手续,连续参保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岳阳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