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生育津贴办理时限的事宜已收悉。我中心已与您电话联系,解答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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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