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
您咨询生育津贴的事宜已收悉。我中心与您电话联系,解答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
根据《岳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岳医保发〔2021〕1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参加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工资除以30天之值。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申领和代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方女士顺产,可以休158天产假。生育津贴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