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迁入登记 第十八条 公民因子女投靠父母申报迁入登记的,应当提交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五)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能够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法院判决书;
(七)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依法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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