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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汨罗江流域垂钓相关咨询

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垂钓爱好者,对于政府部门为保护渔业资源,设定的垂钓准则有诸多不解,特来信咨询,希望得到准确回复。汨罗江流域在近几年的治理下,水中资源比以前好了很多,感谢县政府的努力。这和渔船上岸,大力打击电捕网捞是离不开的。正是有了这么好的资源,也就更促进了我们这样的垂钓爱好者的喜爱。为了能够合法合规休闲垂钓,提出几点问题与建议:1,市民有无一线一钩可垂钓区域?2,针对在汨罗江流域垂钓不知情的垂钓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3,禁钓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开具没收清单,损毁垂钓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4,被没收的钓具流向哪里?在没有开具单据的情况下如何存档?以上4点问题希望能够得到回复。另外,根据钓友以及钓友群体综合了几点建议反馈给领导,希望能够得到采纳。1,钓友群体非常认可县领导班子的举措,但现在市民娱乐休闲项目非常之少,垂钓项目又是非常好的户外活动,在北京一线城市,政府都有大力修建野外垂钓钓位,保障钓友安全。国家也有垂钓运动协会每年举办垂钓赛事,由此可看,市民垂钓爱好不应该被一刀切扼杀。如何在保护渔业资源的前提下,满足市民需求呢?应该规范垂钓管理。例如:垂钓爱好者可以缴纳费用办理垂钓许可证,持证垂钓,规范鱼获尺寸,规范钓具。对于河道内未办理垂钓许可证私自垂钓的,予以罚款教育。办理垂钓许可证以及罚款所得用于每年河道内投放鱼苗增殖放流。在办理垂钓许可证的过程中,规范垂钓管理体制,做到人人垃圾随人走,鱼货取适量,留大放小,让资源不枯竭。近年来,钓友发现并救获的轻生者数人,河道旁劝返学生戏水数起,举报违法电鱼网鱼数次。更有数个团队每年组织增殖放流。平江,是山青水秀人杰地灵的地方,正因为有这么一片美水,应该需要大家共同一起来保护它,而不是被街道办蛮横执法,致使钓友群体走极端。垂钓许可证在我们市,省都没有过先例,我们平江如果能够走在全国的前列,做到保护生态平衡的同时,满足钓友需求,将会是更加和谐的平江。

写 信 人:张斌峰
写信时间:2022-05-07 04:30:25
信件回复:

 

 

尊敬的张斌峰,您好!您关于《汨罗江流域垂钓相关咨询》的留言收悉。岳阳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服务中心将来信转交至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人民政府立即责令县农业农村局解答处理,现就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汨罗江平江段是2017年10月31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的第十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办渔[2017]71号),全称为: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境内的汨罗江加义大桥(113°50′16″E,28°38′35″N)至伍市镇(113°14′18″E,28°47′08″N)江段,全长150公里,核心区为三市镇爽口大桥(113°42′58″E,28°35′43″N)至浯口镇浯口大桥(113°21′8″E,28°46′23″N)江段,长约85公里。实验区有两处:一是加义大桥(113°50′16″E,28°38′35″N)至爽口大桥(113°42′58″E,28°35′43″N页)江段,长35公里;二是浯口大桥(113°21′08″E,28°46′23″N)至伍市镇(113°14′18″E,28°47′08″N)江段,长30公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斑鳜、黄颡鱼,同时对鮈、乌鳢等物种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中,对休闲垂钓作出了规定:“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限钓的通告》(平政告[2022]1号)规定:除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可以采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进行休闲垂钓。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三年以来,大多数钓友能理解和支持禁捕限钓工作,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钓友对垂钓禁令置若罔闻,今天被没收钓具,明天又去钓,给禁捕工作增加了难度。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县纪监委也将对违规垂钓的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至于钓友反映执法人员存在有执法过程中不开具没收清单等行为发生,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逐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四、没收的钓具在执法行动结束后统一入库,进行集中公开销毁。

五、钓友提出缴费办理垂钓许可证的建议目前不现实,县级政府无权超越法律权限在保护区违法划定垂钓区进行垂钓收费。

平江县人民政府县长信箱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回复部门:平江县人民政府
回信时间:2022-05-10 16:29:04
满 意 度: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