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关于契税退税政策有以下规定,请您根据实际情况,了解是否符合契税退税政策要求,如有契税相关涉税疑问,您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是拨打市政务中心契税征收窗口咨询电话8882015进行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未能履行而申请退税的,经县、市(区)以上契税征收机关依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审核批准后,可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性质合同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