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关注!
就您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事宜现予回复:
经核实,广西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南宁城区9家银行开展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跨行免自筹的业务,该业务需银行同意在商贷结清前将抵押物产权权利人增加为公积金中心。开展该项业务的还有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除南宁外其他地州市,以及南宁非城区尚未开展该项业务,且部分城市(如桂林)无商转公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根据业务流程,我中心需确认用于担保的房产抵押落实后才能发放贷款,无权为借款人承担抵押物悬空的风险。
目前岳阳市的商业银行尚不能允许在商贷结清前将抵押物产权权利人变更为第三方,所以南宁城区的做法暂不适用岳阳市。
虽然在湖南省暂无先例,但广西南宁城区的做法具有参考意义,我中心将结合岳阳市实际情况认真研判,在今后的政策拟订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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