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第九条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汨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020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