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政策的回复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可知,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但仍需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除增值税及附加以外的其他税费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