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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户口问题
我在2013年收养一男弃婴,曲于没任何证明,至今无法上户,导致小孩上学不能入学籍,现在正是人口普查期间请求政府部门把我小孩的户口解决,谢谢!
写 信 人:丁立明17373084373
写信时间:2020-10-20 07:38:51
信件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您来信反映的内容与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

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主管民政部门审批的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户口补登,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请您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办好手续后到聂市派出所办理这名男婴的户口登记手续。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来信。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回信时间:2020-10-26 14:30:58
满 意 度: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