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
您好!我父亲邓泽华于2020年5月7日在岳阳县的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时,因公司设备出现故障,造成全身大面积深度烫伤(烫伤面积约为全身的25%),目前正在县城荣家湾的9634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企业应当及时递交工伤认定所需的申请资料(含申请表、劳动关系资料及医院诊断资料),然后主管机构方可启动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但是天欣公司的工伤负责人与岳阳县工伤中心经办的同志都说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医院诊断资料,是必须在出院以后提交包含出院证明在内的全套住院资料。也就是说,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出院以后才能递交。
鉴于许多因工伤住院的伤员,他们的实际住院时间有较高比率将超过一个月,造成企业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递交。
所以,我想请问市人社局领导,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中的“医院诊断资料”是必须包含出院证明在内的所有住院资料吗?岳阳县工伤中心的做法(其明确告知:必须出院以后递交完整住院资料。其举例:如住院两个月,那就应该在两个月后才能递交),是否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企业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日之内递交”的规定有所矛盾。就这个问题,希望您能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如果岳阳县工伤中心同志的做法略有不妥,望您告知其最佳的做法。
感谢您的阅看,并期待您的回信。
村民:邓先生
2020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