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现回复如下:
2018年7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文,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2018年10月8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8〕66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按筹资标准的30%(即213元/人)划入,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已经实行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在维持普通门诊原筹资和待遇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2018年11月20日我局接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由于湘人社发〔2018〕66号文件与国家医保局发〔2018〕2号文件精神相冲突,且个人账户提取比例较以往明显提高,国家医保局将组织进行基金安全运行测算和可行性论证,要求各地州市暂缓湘人社发〔2018〕66号文件的执行,在未收到省医保局新的通知之前各县市区2019年仍按原政策执行。
2019年8月26日我局接到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8〕20号),确保个人(家庭)账户向普通门诊统筹平稳过度。实现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2022年底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感谢网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