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在7月8日,在东茅岭步行街步步高新天地店地下停车场停车,出门时在出示了残疾证的情况下,仍被当班收费人员收费,在咨询物价局和发改委的电话中,发现物价部门对残疾人持证享受停车优待并无异议,但是对残疾人是否必须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以及对专用车辆的意思持不同意见,我现在对发改委、物价局、市场监督局提出以下几个疑问,请相关部门给出答疑:
1.依据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5年印发的《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第一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行处理的。该条中也并未对残疾人的车辆类型作出专门限制.
2.根据2015年8月26日市发改委《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中,对残疾人是否必须残疾车最后得出意见,原文回复“理由:目前我市城区残疾人驾驶的不单纯是专用车辆,有部分残疾人同样驾驶着普通车辆,所以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实行免费。”
3.根据交通部门文件,目前残疾人可以根据不同残疾位置,取得C1,C2,C5等驾驶证,可以准驾符合上述驾驶证合法范围内的所有车辆,残疾人的可驾驶车辆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为何要对车辆种类进行限定,如果都要残疾人必须驾驶那种专业改装的车辆,那大部分的残疾人将会排除在优待政策以外。
4.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14条第6点“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本人专用车辆如何解读? 车是残疾人本人的就可以理解为本人专用车辆,也就是我只要没开行驶证是别人的车,就可以享受优待,此专用意思是必须残疾人所有,而不是限定车辆种类。
5.关于印发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中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 该办法于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2月19日印发到各部门和各单位,该扶助办法主要明确了残疾人优待政策,发改部门、物价部门应响应市政府的通知给予政策制定上的配合。
谢谢政府对残疾人的各项优待政策,现在残疾人出行对车辆依赖程度高,残疾人本身为弱势群体,残疾人通过驾考获得驾驶证,在准驾车型中选择车种本是自由,不应该对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文件过分解读,应明确确定为只要是本人所属车辆,即可享受优待。 也请物价部门督促步步高新天地停车场赶紧整改收费公示,落实特殊车辆优待政策。
关爱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