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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否含税?

请问市税务局,营改增后,受让土地时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计征契税能否适用财税[2016]43号文件“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的规定?如果适用,请问该用什么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写 信 人:
写信时间:2019-04-16 17:15:28
信件回复:

现对您的来信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但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现行政策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土地出让不征收增值税,也没有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所持票据是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土地出让价款,不存在扣减增值税的问题。

回复部门:市税务局
回信时间:2019-04-19 11:46:20
满 意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