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交通运输厅 _____:
我们是经营汨罗-弼时客运班线的部分个体经营业主 ,此前,我们就汨罗市政府组织汨罗市客运公司回购我们车辆的有关情况进行过反映,汨罗市、岳阳市有关方面的答复主要有以下几点:1、此次回购是买卖,是汨罗市政府授权汨罗市客运公司的一种民事行为,不需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2、补偿标准公平合理,大多数个体车主已签订了回购协议,班线剩余经营期每年5000元的补偿标准已经很高;3、提供了双向选择,个体车主可以出售车辆,也可在班线剩余期限内继续经营,并不强制回购。
我们认为:
第一、本次车辆回购有关事项由汨罗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汨政办函(2018)139号〗,补偿标准由汨罗市政府制定,回购工作由汨罗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各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其行政性、管理性显而易见。汨罗市政府推行车辆回购使用的是行政手段,回应我们诉求时却称是民事行为,自相矛盾,掩耳盗铃。
第二、2014年6月《汨罗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汨罗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调查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不科学、不合理,且对我们个体运输从业者不适用,对本次车辆回购不适用。该《报告》从未向我们、向社会公开,每人每公里0.004元的利润结论属于天方夜谭,我们不接受明显错误的官方单方面《报告》作为确定本次回购补偿标准的依据。既然汨罗市政府承认本次回购是买卖,就应当遵循市场规则,就应当充分协商,等价有偿,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确定低价。
第三、大部分个体车主签订了回购协议不等于本次车辆回购补偿标准是合理的,他们签订回购协议是迫于政府权力,迫于政府压力,是出于无奈,是敢怒不敢言!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是我们车辆和经营权的价值,是数学、经济学所确立的价值模型,而不是已签订回购协议的人数!在汨罗,农村客运的利润高于城市公交,我们要求参照汨罗市城市公交改革的补偿标准并不过分。至于汨罗市政府已承诺本次回购的补偿标准不低于第一批“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的其他七个县市补偿标准,其他七个县市的补偿标准在哪里?如低了,汨罗市政府是否会补足?我们要求汨罗市政府作出准确回答和书面承诺。
第四、班线经营期限并不等于车辆强制报废期限,故确定给运输车辆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只要经营者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在车辆条件符合的前提下,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新的经营期限和相应手续,此前我们也都是这样办理的。然而,我们这些目前没有签订回购协议的车主中有部分原经营期限已到期,但汨罗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拒绝办理新的经营期手续,我们的车辆上路运营即被执法。因此,汨罗市政府提供的所谓“双向选择”,实为没有选择!我们和我们的家庭正在为我们不认同汨罗市政府的错误做法而遭受灭顶之灾!
因此我们再次呼吁,请求上级领导督促汨罗市政府正确回应我们首次提出的诉求,不回避、不推诿,积极和我们协商,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在达成补偿一致前,按以往模式为我们办理新的经营权期限,让我们能够养老育小,养家糊口,不要逼我们在过年之际还要走上上访的道路!
报告人:
二0一九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