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您好!您咨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本村村民是否可以优先”的信件已收悉,现经市农村经营服务站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条款,村集体土地流转,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3、根据《湖南省农办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意见》(湘政农办〔1998〕56号)文件第三部分: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土地流转原则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因地制宜灵活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实施土地流转应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内进行,优先考虑缺田耕种又无其他生活门路的困难户,在考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也可经多数农户同意,跨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注意事项:
1、村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在此基础上展开。因此,村集体土地(包括未被农户承包的村集体机动地)均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条款;
2、由于预备流转的土地属村集体机动地(与来信人沟通后了解),因此流转后收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建议召开村民会议同意通过后,再进行流转;
3、建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主任代行)或组(村组长代行)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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