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网友:
您好!您的《关于教师是否有生育津贴》市民来信,我局已收悉,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终止妊娠,在规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未停发工资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经我局工作人员前期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详细解释相关生育津贴政策,并了解到您妻子并未停发工资,因此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在此,请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感谢您对楼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生育津贴工作的关注!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