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岳阳同志:
您好!
关于您于2018年3月3日来信访问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目前我省要求新设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如果你要申请成立融资担保公司,请对照《条例》要求,按相关规定报送资料到市政府大楼913室。否则,您的公司名称不能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最后,感谢您的来信。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