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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叶增 |
写信时间: | 2010-11-01 20:12:45 |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等文件规定,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只有当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时,才能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信时间: | 2010-11-26 11:10:00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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