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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刘远军 |
写信时间: | 2010-11-30 18:03:30 |
您在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来信已转至我局收悉,现将您提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依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
二.外地区出租车在岳阳城区区域内不得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2002]342号《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精神,出租汽车从甲地到乙地,又在乙地区域内运营,属于异地经营,乙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2008年9月市政府专门研究,出台了岳政办函[2008]112号《关于综合整治云溪区部分“面的”车非法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实施方案》,严厉打击云溪区内循环“面的”车采取客运班线经营形式,进入市中心地区,非法从事营运。已明确整治措施:
1.云溪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区内循环“面的”车经营秩序,审核经营年限和经营区域范围,严禁区内循环“面的”车超区域经营;
2.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面的”车进入市中心城区非法营运和改作班线车经营,由相关部门(客管、运管)依法暂扣车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回复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回信时间: | 2010-12-20 10:11:00 |
满 意 度: | 非常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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