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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什么叫合法收养儿童 |
来信人: | 公开信 |
来信时间: | 2014-07-05 21:02:55 |
内容: | 请问市计生委领导!1,什么叫合法收养小孩。2,如是合法收养小孩的话,农村计生奖扶优待是否一样?请把依据详情告知。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这个规定,是否指所有合法收养的农村小孩,都一视同仁享受奖扶呢?谢谢解答!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4-07-09 18:53:38 |
回复内容: |
您好!与您电话联系,被告知18773032580手机停机。 关于您提到的三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合法收养的问题。是否合法收养,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具体解释请您咨询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对合法收养的认可,以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合法文书等法律依据为准。 二是关于合法收养子女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方面问题(第二、第三个问题)。关于农村部分计划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国家有明确规定,前提是计划生育家庭。其中有条款明确规定:夫妻未生育的,不纳入奖扶范围。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合法收养子女,凡夫妻未生育的,不得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范围。我省、我市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办法,贯彻了国家政策这一基本精神。因此,凡农村计生家庭,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包括合法收养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父母,均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但不包括夫妻未生育且只收养了一个子女的非计生家庭。具体法规依据为: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5月21日印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省人口计生委2008年12月9日印发的《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3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9日印发的《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2号)。谢谢!如您遇到其它情况,请拨打我们的服务电话:0730—8222794 |
再次反馈: | 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九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既然是合法收养了,又为什么要说一些自相矛盾的规定呢?搞得百姓一头雾水!制订规定要从实际出发,多听听不同意见,全面考虑问题,你们这些不符实际的规定,一是歧视了身体有缺陷不能生育的人,二是不利优生优育,傻子生育后代是什么后果你们考虑吗?闭门造车,禾麦不分,多下基层了解情况吧! |
再次回复: |
先生:您好!关于您提到《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2号)第九条有关规定之事,本条款规定的是对计划生育家庭中同时符合: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这个四条件的对象进行特别扶助,不是单一条件存在就可以享受特别扶助的,且与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一致,并不自相矛盾。《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是根据国家人口计生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在听取多方意见情况下,认真研究制定的,至于您对《岳阳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的理解,我们认为只是您个人的看法。尊敬的市民朋友,市人口计生委与您的沟通是真诚的,回答您的有关问题是依法依规负责任的。我们真诚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我们也希望与您进行电话沟通,这样更方便、更利于我们了解情况,更利于交流解决问题,但我们从您反映情况至今多次拨打您留下的手机(18773032580)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我们期待与您电话联系。在此再次告知您市人口计生委服务电话:0730—8222794 谢谢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4-07-10 09:3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