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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控诉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医德沦丧的行为 |
来信人: | 李慎 |
来信时间: | 2013-08-07 12:21:47 |
内容: |
控 诉 尊敬的盛市长: 我叫李慎,是一名普通的岳阳市民,现因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诊疗错误,导致我父亲李友义死亡一事,特书面向盛市长提出控诉,恳请市长出面查处市一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医德沦丧”的行为,并给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一、事情经过。 我父亲李友义因胸闷、胸痛于2013年5月17日住进了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心内科37床。5月18日医院做了冠脉“造影”检查,诊断为冠脉呈右优势型,左主干开口狭窄50%中段钙化斑块狭窄30%。前降支近段钙化斑,近中段弥漫性狭窄60%-80%,第三间隔支分出后闭塞,内现血栓影,D1开口斑D2开口狭窄50%,S1开口斑块,S2开口狭窄90%,S3开口狭窄95%,回旋支于钝缘分出处斑块,钝缘支近段狭窄50%。右冠开口斑块,第二转折处狭窄50%,后降支及后侧支正常。后在医生建议下家属同意医院为我父亲做了冠脉支架植入术。手术后第八天即2013年6月17日医院不断催促我父亲于当日下午3点出院。但出院仅38小时即19日早晨5点我父亲因心肌梗塞猝死于抢救途中。 二、医院的诊疗错误。 父亲的死亡既让我们亲属痛心,更让我们感到疑惑和愤怒,为此,我们找到市一医院,要求院方就诊疗上的疑问给我们一个确切的解释。可想不到的是:一医院态度蛮横,在简单组织了一个不到5分钟的主治医生及胸心内科主任与家属的见面会后,再也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我们亲属只得拿着父亲的诊疗病历找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在详细了解了诊疗过程及阅读了病历后,认为医院在我父亲的诊疗过程中有如下明显的诊疗错误:1、治疗方案错误。专家分析我父亲的病情最佳冶疗方案应为“心脏搭桥术”,而非“冠脉支架植入术”且院方术前决定植入四个支架,而在手术中临时决定只植入三个,左主干开口狭窄50%的问题没解决。因此,专家猜测这也是造成我父亲心肌梗塞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2、术后恢复时间过短,且未对患者及家属指出应当“不适随诊”。专家分析指出由于院方在选择治疗方案时的错误,导致患者在医院就诊却并未解决根本性问题,此时,院方应对病人作长期观测和治疗。但院方却在术后八天却催促患者出院且未对患者提出“不适随诊”,医院的做法明有违医德。 三、在诊疗过程中院方的其它问题。 1、乱收费。我父亲在住院冶疗期间除医保报销部分外,医院还要我们出了一笔9005元的支架费,一笔3000元的专家出诊费。特别是所谓的“专家出诊费”,当时院方告诉我们是为聘请长沙湘雅医院的曹教授为我父亲做手术而增加的费用,但该笔费用院方未向我们出具任何凭证。我们亲属也从未见过曹教授本人。且手术医案上的签字也没有曹教授的名字。因此,我们怀疑院方在故意欺骗患者及家属,乱收费。 2、诱导患者家属选择错误的诊疗方案,我父亲住院后,院方通过医学检查,已确诊我父亲是冠心病。在院方病历中也认为我父亲的诊疗方案首选是“心脏搭桥术”。但在实际治疗过程中,该院胸心内科冯主任却向我们推荐第二方案即“支架植入术”。冯主任告诉我们植入3-4个支架,便可90%的解决我父亲的冠心病,而且不用开刀病人能减少痛苦。因此,在充分信任冯主任的前提下,我在我父亲的“支架植入术”手术单上签了字。现在看来但该签字我们完全是被医院诱导下签的。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在我父亲的诊疗过程中,市一医院犯有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我父亲心肌梗塞猝死的主要原因,且事后态度蛮横,不能对其过错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们恳请盛市长督促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市一医院“草菅人命、医德沦丧”的行为,还我们普通百姓一个公道,以告慰我父亲在开之灵。 控诉人:李慎 2013年8月5日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3-08-13 15:03:52 |
回复内容: |
我院 一、病情介绍 李友义,男,74岁,因胸闷1周于 二、分析说明 1.患者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诊断明确,冠脉血运重建手术指征明确,首选冠状动脉搭桥,也可考虑PCI术,无手术禁忌症。在家属强烈要求并理解手术风险情况下,请湘雅三医院教授行PCI术,手术过程顺利,支架植入后冠脉血流良好,无并发症,手术成功 2.PCI术后观察9天才出院,出院前患者病情稳定,
生命体征平稳,能下床正常活动,达到出院标准。 三、处理意见 医院专家组讨论一致认为:我院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无违规操作现象。现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正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