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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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五一临近 室内控烟静悄悄 |
来信人: | 郑绍安 |
来信时间: | 2011-04-29 07:44:36 |
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和以前控烟地方法规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对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都要求禁烟。而以前的法律却区分了禁止吸烟和部分禁止吸烟的场所。 这意味着今后公共场所经营者看到有人在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吸烟时不能再放任不管,必须配备专 (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细则》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机构最高可罚款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岳阳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知道吗?引起了重视与警觉吗?笔者这几天参加了一次会议,也到娱乐场所去过,与会代表,会议主持人,娱乐场所的顾客,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仍然有人在抽烟,本人介绍时,抽烟者好像并不太清楚,的确岳阳市的大街小巷,好像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宣传横幅与标语,请问原因何在? 下面摘录几条宣传标语,可否参考加以宣传: 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3、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4、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5、别吸烟,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6、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7、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熄灭您手中的香烟。 9、拒绝香烟——给自己养成个好习惯,为别人留下个好环境。 10、生命是短暂的,吸烟会使生命更加短暂。 11、少抽一支烟、健康每一天。 12、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笔者曾经写过一封信,卫生局也做过一次回复,但没有看到动静?(附录如下:) 建议立即抓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为配合落实岳阳市的“五创”提质升级,建议卫生部门,立即抓紧对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宣传学习,特别对公交公司(公共汽车),电影院,宾馆,舞厅,医院,火车站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门的活动,责成他们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不准吸烟)。 附件:无 写 信 人: 郑绍安 写信时间: 2011-03-25 08:18:15 信件回复: 岳阳市卫生局 关于对政府信箱“建议立即抓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的回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我局收到发布的《细则》后,立即布置了对《细则》的宣贯与学习。市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员做到了人手一册,并定于近期内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监督所的专家进行专门辅导。同时,我局也将按照《细则》的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对被监督单位的宣贯。《细则》正式施行后,我局将严格依法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信件状态:已经回复 回复单位:卫生局 回信时间:2011-04-11 09:14:00 |
回复部门: | 市卫健委 |
回复时间: | 2011-05-09 09:52:00 |
回复内容: |
郑绍安同志: 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以及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 我局已于2011年4月29日,召开了“岳阳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培训班”,对市区公共场所管理负责人及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宣贯,并对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了培训。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集中式空调清洗消毒进行了重点要求,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对公共场所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会上我局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与培训。对会议精神要进行宣传贯彻。并就这方面的工作制定了8条宣传标语,我局将进行检查。岳阳电视台新闻20点、洞庭之声报、长江信息报对此次培训班进行了专题报道, 省卫生厅要求5月8日至12日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宣传周,我市的宣传培训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后段,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我市“爱卫创建,五创提质”夯实基础。按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责任单位,有义务进行劝阻。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教育。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对违法在禁烟场所吸烟给予多大额度的处罚,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城市创建的不断深入,我市在公交车、超市、影剧院,以及一些大型的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已经逐步形成了劝阻吸烟和控制吸烟的良好氛围。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控烟和禁烟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会做得更好,我们的生活环境会变得更美好。 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向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也欢迎您来我局指导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