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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事宜咨询
来信人: 谭林
来信时间: 2019-11-20 10:36:36
内容:

你好:

我老婆是2017年1月年满50并已办理了退休。2017年和2018年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于2019年01月01号实施了,请问我老婆2019年及以后的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是否受国家新政策的影响,有什么变化。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 2019-11-25 09:35:43
回复内容:

谭林同志:

您好!2019年11月20日,我们收到您向市长信箱咨询“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领取事宜”政策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1、《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体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可以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2017年12月,湖南省卫健委发布《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解读》,第三条第(6)点规定,“在省外企业退体未在我省境内工作也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具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的,以男年满60周岁,实年满55周岁为准”。

3、您在咨询中提及的《医疗卫生领城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由于涉及的对象较多和政策性较强,我们在工作中存在个别失误情况。我市每年进行自清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错发、漏发进行纠错处理。

在2019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自清自查工作中,发现朱春枝同志属暂不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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