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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生育保险申报存在问题 |
来信人: | 翟光安 |
来信时间: | 2013-02-03 14:58:39 |
内容: | 尊敬的市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看此信,我是05年在岳阳参加工作,至今为止仍在岳阳,现本人与2012年12月7日生下一小孩,然而在申报生育保险金时,生育保险科需要我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我户口在湖南洪江,本人与妻子均系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按国家政策是可以生育两小孩的,本次为生育第一胎,所有手续齐全,也是符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生育的,经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社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未参保的,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以上条例里也并没有提到申报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本人也不知道这事情到底哪部门能给予答复,故写信给市领导,愿领导能帮忙给予解决,谢谢!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复时间: | 2013-03-05 14:01:12 |
回复内容: | 翟光安同志: 您好!收到您《关于生育保险申报存在问题》的信访件后,相当重视,即日与您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然后将您的情况请示省人社厅医保局李处长,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岳阳市生育保险自2004年启动以来,一直按《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执行的,该实施意见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现根据省人社厅医保局的请示结论,并考虑您夫妻都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之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相关政策,我处经认真研究:可以向您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前提是必须提供相关资料:1、男女双方均系少数民族的证明(并携带户口本原件);2、女方无工作单位由居委会开证明; 3、男职工医保手册、IC卡;4、出院诊断书、发票原件、准生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5、申领一次性补助金表、个人工商银行账号。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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