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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来信人: 祖嫔贤
来信时间: 2012-04-16 14:55:17
内容: 本人从2007年4月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了岳阳市医疗保险,直至08年5月份停止缴纳。后因工作内部调动关系,我司从08年9月开始至今分别在南昌、长沙以城镇在职职工为我参保(均有详细的参保证明和缴费证明情况表),个人部分都由公司从我月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现因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重点项目招商引资,我司去年在岳阳县进行投资设立,作为项目筹备组成员,我调至家乡岳阳发展。由于公司需要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经咨询告知,需将我本人07年参加的医疗保险从岳阳市转移至岳阳县,即合并开立一个户头。在办理医保转移手续时,岳阳市医疗中心工作人员及办公室主任均要求我将08年5月至今的医保费用补齐缴清后方可转移,原因是:你在外地参保,我们岳阳市不认可,因为你是在外地缴费,费用并没有进入岳阳市财政局,我也知道不合理不过也没办法,这是系统和领导的问题,我们也只能这么做,没有缴清之前绝对不能转移和销户。在沟通过程中,我本人表示此种行为属于极不合理及不合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只需严格遵照法律要求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即可,有且只能缴纳一份。这种违反规定的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因为这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市民承担不应该的责任和经济负担。身为父母官,如果都不能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将所有的过错和责任推卸给所谓的系统和以踢皮球的方式推给领导,成百万百姓的正常诉求都没办法得以解决,政府的权威如何得以信服?本地优秀人才如何得以引进?如何安心稳定发展?我们的经济如何向前推进和发展?请黄书记一定要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帮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2-05-10 09:34:21
回复内容:  

祖嫔贤同志:

你反映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信函已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回复:

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是2000年启动的,是按照98年国发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基本依据,组织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实施属地管理。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是不能转移的,湘劳社政字[2008]17号文件实施,已实现了全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互认制度。201171,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要求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跨省的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直到今年,3月底才出台。不是你所说的不能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也不是所谓的踢“皮球”,我们也一直在向省厅反映这个情况,这个问题不是本市能够解决的,必须要求全省、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操作办法才能办理。

你反映的问题,现在可以解决了,只要你到原参保地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监制的参保凭证,再与市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二年五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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