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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出租车企业不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 |
来信人: | 高红委 |
来信时间: | 2013-04-27 11:37:42 |
内容: | 尊敬的市长、劳动保障局领导: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0你-2011年期间在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副班司机工作,在职期间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岳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也没有与公司所以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2002年2月20日发布的建城〔2002〕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各地经营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和经济合同,并向驾驶员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示范合同。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建城【2006】107号《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都对出租车企业作出了要求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望各级领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保护出租车司机的权利保障。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复时间: | 2014-02-21 19:35:19 |
回复内容: | 高红委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出租车企业不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信件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形式松散和流动性大等特点,我市就出租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向省人社厅反映了相关情况,但中央和省里一直未制订统一的相关参保政策,我们无法实施。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向上面反映,感谢你的来信,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司机朋友们身体健康,出入平安! |
再次反馈: | 我问的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
再次回复: | 中央和省里一直未制订统一的相关参保政策,我们无法实施。 |
再次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再次回复时间: | 2014-02-24 08:1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