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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特殊工种退休要交纳55—60岁的保险费吗?
来信人: 陈建祥
来信时间: 2012-12-13 09:32:13
内容: 我是原际华3517公司职工,2006年2月与公司(原岳阳3517橡胶总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2010年5月,年满55周岁,因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在市劳动局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当时交纳了55——60岁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共17000余元。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2-12-25 11:21:32
回复内容: 陈建祥同志:
        你
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特殊工种退休要交纳55—60岁的保险费”的信件转我局。现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依据国家退休相关政策法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在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申请退休的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125《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目前我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复审后,方可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该文件对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作出规定: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按照这一规定,对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其所在单位仍然存在,则由其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支付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养老金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11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该文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因原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原已按相关规定预留或缴纳了相应费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变动。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发放,不再需要缴纳提前年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是对于原已按相关规定预留或缴纳了相应费用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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