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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责成交警部门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处理的报告 |
3月13日上午10:40左右,本人驾驶湘F00772轩逸牌小轿车送人到高铁东站,在临时停靠区道路右侧下人后,正准备驶离,牌号为晋A254Y6的帕萨特汽车此时从左侧强行驶入与我车左前方发生刮擦。对方驾驶人下车后态度恶劣,见无法与之协商,我当即拔打了122事故电话,但对方驾驶人以有事赶时间为名,将车强行驶离。在此过程中我先后两次拔打122、110报警电话,并拍照保留证据,此后东站值勤交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本人亦向白石岭大队事故中队立案。
面对如此小的交通事故,晋A254Y6的驾驶的尚如此飞扬跋扈,直接逃逸,这是对法律的漠视,其在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时的做法让人不敢想象。本人强烈要求交警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通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同时做为权益受损人,我请求公安机关告知我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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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方杰 |
写信时间: | 2017-03-15 14: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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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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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杰同志:
你好!
你于2017年3月13日10:40分许驾驶湘F00772号小车与晋A254Y6号小车发生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后,白石岭大队已受理该案,并根据你提供的肇事车号牌查询到该车登记的联系电话,办案民警根据联系电话联系机主,但机主否认是该车车主。白石岭大队建议:办案单位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动用自身车损险,由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同时,白石岭大队会继续缉查布控,发现该车即予扣留。
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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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回信时间: | 2017-03-17 17:38:29 |
满 意 度: |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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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反馈: |
联系不到车主就不处罚?这是什么逻辑?任意一个驾驶人驾车闯红灯、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交法从没规定交警部门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者联系不到车主就不予处罚。发生了交通肇事逃逸这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也应该在交通违法系统按照扣分罚款规则对晋A254Y6车辆记12分处2000元以下罚款。
我现在不纠结事故对财产造成损失的问题,而是请示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恳请交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对晋A254Y6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不要拿不是理由的理由敷衍人民群众。 |
再次回复: |
方杰同志:
你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方式分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两类。驾驶人驾车闯红灯、违停等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现场执法,采集了当事人闯红灯、违停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你反映的这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并未到案,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仅凭你的陈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扣到该车,核实相关情况后才能依法处罚。请理解!
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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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回信时间: | 2017-03-24 10:2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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