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20〕1号 )第二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和其他违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
本条为告知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不准销售,而且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牌照。
第三条:电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可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了临时注册登记(备案)手续的,在过渡期内可上道路行驶,其中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至2023年3月1日止,低速电动车过渡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2019年4月15日以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车辆;
(二)擅自拼装、改装的;
(三)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
市民可以向销售电动车的商家维权或向市场监督局反映处理。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