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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是谁给交警部门按每日3%的标准收取罚款滞纳金? |
来信人: | 易湘纯 |
来信时间: | 2011-07-20 20:28:52 |
内容: | 兰香市长好 我是华容县一名普通的人大代表,也是一名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 特向您询问是谁给交警部门按每日3%的标准收取罚款滞纳金? 我在6月12日在岳阳违章接受了交警部门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今天交罚款被告之收取了69元的滞纳金,是谁规定的,为什么比黑社会的高利贷还黑,这也是人民的政府规定的吗,这个规定的法律基础和理论是什么?还真想找市长评评理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1-08-02 08:50:00 |
回复内容: | 首先感谢你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关心,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您作出了1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您逾期23天再去缴纳罚款的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应该对您加处69元罚款的。另外我们湖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该措施第四条明确指出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收取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本金。对此,岳阳公安警通管理部门也是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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